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97號聲請人 賴賢德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合併更名前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2年度全竹字第1285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復函1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