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24號原告 周政憲 被告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原告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