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蘇仁忠 被告 宋文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惠芬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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