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利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進利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於103年2月10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10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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