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許玲娟
彭萬龍 被告 陳政威
陳景勝 郭雅雯 被告 曾郡彥 被告兼上一人 曾源富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李淑婷 被告 謝智勇 被告兼上一人 蔣婉玲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謝維翔 (原名 謝佳男 )被告 楊凱倫 被告兼上一人 楊明俊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楊美銀 被告 謝維仁 被告兼上一人 謝清 有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被告 陳皓暐 被告兼上一人 陳文國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黃惠珠 被告 林俊瑋 被告兼上一人 曾秀樺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被告 林俊儒 被告兼上一人 林萬能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柴淑君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5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林哲瑜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