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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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榮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40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榮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拾貳袋(不含包裝袋,驗餘淨重肆拾點伍參肆陸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細結晶壹袋(不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伍壹肆伍公克)、包裝上開白色結晶之空包裝袋拾貳只、包裝上開白色細結晶之空包裝袋壹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另:㈠吳榮斌係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晚上某時許,在臺北市○○○路君悅酒店旁的巷子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袋新臺幣1千5百元之代價,購得含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2袋欲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另吳榮斌從上開愷他命中施用部分後,於101年11月29日11時5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查獲,同時扣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2袋(毛重43.231公克、淨重40.811公克,取樣0.2764公克鑑驗,餘重40.5346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細結晶1袋(淨重0.515公克,取樣0.0005公克化驗,驗餘淨重為0.5145公克);犯罪事實應予補充更正。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榮斌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
二、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達數十公克,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非是,惟考量終究及時為警查獲,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延,且無前科紀錄,暨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再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84號、99年度臺上字第33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扣案之白色結晶12袋(驗餘淨重40.5346公克,純質淨重39.5459公克)、白色細結晶1袋(驗餘淨重0.5145公克),經鑑驗結果均含愷他命成分,係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依上述說明,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沒收。至於業經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均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包裝上開白色結晶之空包裝袋12個及包裝上開白色細結晶之空包裝袋1個,均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使用,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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