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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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坤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健行分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柒萬壹仟柒佰壹拾│AJ九三九一八四││││司 魏富美 │││伍元│九││├─┼─────────┼─────────┼───────────┼────────┼────────┼──┤│2│士邦食品機械廠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伍佰伍拾伍元│AA000三八五││││公司 黃堃忠 │行│││一││├─┼─────────┼─────────┼───────────┼────────┼────────┼──┤│3│士邦食品機械廠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拾伍萬零叁佰捌│AA000三八五││││公司黃堃忠│行││拾肆元│二││├─┼─────────┼─────────┼───────────┼────────┼────────┼──┤│4│士邦食品機械廠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捌萬伍仟貳佰捌拾│AA000三八五││││公司黃堃忠│行││壹元│0││├─┼─────────┼─────────┼───────────┼────────┼────────┼──┤│5│士邦食品機械廠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萬肆仟陸佰叁拾│AA000三八五││││公司黃堃忠│行││肆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