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黃建華
莫信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莫信鳳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所為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建華、莫信鳳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建華於民國90年3月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後,多次向原告借款使用,卻未依約如期還款,截至95年2月7日止,被告黃建華已積欠原告本金新台幣(下同)598,970元及所約定之利息尚未清償。詎被告黃建華違約後,竟於95年8月9日將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其配偶即被告莫信鳳,並於95年8月18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是被告黃建華於95年7月間明知已無其他財產足資清償對原告所負之債務,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自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交易紀錄一覽、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條所謂有害債權,指債務人減少其積極財產(如讓與所有權、設定他物權、免除債權等是),或增加消極財產(如承擔債務),因而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削弱共同擔保,使債權受有損害而不能完全受清償而言,債務人有此行為,通稱為詐害債權行為或詐害行為(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黃建華迄至95年2月7日止尚積欠原告消費借款本金598,970元及所約定利息未清償,業如上述,雖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黃建華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得知,被告黃建華於95年度尚有薪資所得641,041元,然被告黃建華所積欠原告之帳款,自94年11月28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有原告所提交易紀錄一覽在卷可憑,是依客觀情勢判斷,被告黃建華於斯時縱尚有收入亦已不足清償債務;而系爭不動產為其名下唯一資產,被告黃建華明知上開債務已難以清償,卻仍於95年8月9日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即被告莫信鳳,是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無償行為,自屬有害於原告之債權,故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無償贈與(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法律行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又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院既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憑之贈與(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法律行為予以撤銷,則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莫信鳳負回復原狀之責。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請求被告莫信鳳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5年8月18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亦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訴訟費用6,87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由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100年度訴字第38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基隆市○○○區○○○○段││837│建│40825.74│54/100000│├─┼───┼────┼────┼──┼──────┼─┼─────┼──────┤│2│基隆市○○○區○○○○段││837-1│建│248.09│54/100000│├─┼───┼────┼────┼──┼──────┼─┼─────┼──────┤│3│基隆市○○○區○○○○段││837-2│建│321.81│54/100000│├─┼───┼────┼────┼──┼──────┼─┼─────┼──────┤│4│基隆市○○○區○○○○段││837-3│建│70.66│54/100000│├─┼───┼────┼────┼──┼──────┼─┼─────┼──────┤│5│基隆市○○○區○○○○段││837-4│建│4.29│54/100000│├─┼───┼────┼────┼──┼──────┼─┼─────┼──────┤│6│基隆市○○○區○○○○段││837-5│建│161.60│54/100000│└─┴───┴────┴────┴──┴──────┴─┴─────┴──────┘┌─┬──┬───────┬───┬─────────────────┬─────┐│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872│基隆市安樂區代│11層樓│4層:61.55│陽台:8.53│全部││││天府段837地號│鋼筋混│合計:61.55│雨遮:0.81│││││---------│凝土造│││││││中和路85巷8號4││││││││樓之2││││││├──┼───────┴───┴───────────┴─────┴─────┤││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