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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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4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平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26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徐錦章 告訴被告陳宗平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