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楊秋榮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訴字第721號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秋榮因犯結夥強盜案件,經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21號受理,前於民國100年7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因被告之父 楊聰明 罹患左側鼻部基底細胞癌,病況甚危,被告身為獨子,希望能隨侍在側;被告之母 楊曾瑞錦 罹患胃癌,亟須被告照料。因被告與妻已離異,子女尚在大學就讀,實無人可以維持家計並照顧生病之父母,為此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本案係發生於00年0月間,檢察官於同年3月間起訴被告楊秋榮及同案被告李志強、 黃旭成 三人,同案被告李志強、黃旭成有到庭接受審判,但被告楊秋榮於94年8月15日原審準備程序到庭後,即逃匿無蹤,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後,裁定沒入保證人 楊靜妮 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並依法發布通緝,迄100年3月8日始緝獲,此觀本案相關案卷即明。而被告被訴強盜罪,復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累犯)在案。查被告有逃亡事實,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現上訴在本院審理中,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瑩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