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訴人 王春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眾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零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詹淳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