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309號上訴人 楊廸文
王贊豐 許詩維 黃漢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易徵 律師被上訴人 郭峻豪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鄭玉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