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琦順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琦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琦順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年1月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3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經新北地院於106年1月19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於106年1月25日假釋,接續執行拘役50日、易服勞役3日,於106年3月18日出監,嗣於假釋後更定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2月25日,並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30日重新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528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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