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18號原告 郭峻豪 被告 楊廸文
王贊豐 許詩維 黃漢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萬元(計算式:3,500,000元+3,000,000元〈附表一編號1〉+2,000,000元〈附表一編號2〉+400,000元〈附表二編號
1〉+3,000,000元〈附表二編號2〉+200,000元〈附表二編號3〉+1,000,000元〈附表二編號4〉+1,000,000元〈附表二編號5〉+400,000元〈附表二編號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