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施瑞章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丙○○、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三人,於短時間內,即犯多次搶奪及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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