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8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搶奪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