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40號聲請人 吳海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渣打國際商業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6月29日│30,000元│AA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社分行│││││││新社分行 鄭慧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