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債務人 林宏洲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1.說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年3月起迄102年3月。
2.提出100年3月至102年3月止之國民年金、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0年3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住所地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說明對 陳聰明 負債確切原因、債務總金額、現存債務金額。
6.說明陳聰明、 陳一楓 、 李鳳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地。
7.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現值估價單。
8.說明債務人每月花費交通費新臺幣3000元之必要性及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及其母親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⒒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父母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女)之收入證明文件(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⒓債務人稱與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及陳一楓間訂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例,請提出該特別條例到院。
⒔說明陳聰明係何抵押物之抵押權人,受償情形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