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478號
原   告 乙○○
           送達處
           535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
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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