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簡嘉興

代理人 徐豪鍵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遂於114年3月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該裁定並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仍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然其立法理由是「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為打零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如是,則請 陳明 有何客觀事實無法尋覓勞動部公告114年度每月最低工資2萬8,590元之工作?並應請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以佐(如診斷證明書等);如否,則請提出最新薪資單。

二、聲請人陳報扶養父親簡再發,而簡再發領有老年年金、四節慰問金、及自113年4月起領有中低收入補助每月8,329元等語,請詳細說明各項補助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各項補助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陳報簡再發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大略之財產收入狀況,並陳報扶養費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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