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1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 解 筆 錄

             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1號(家)

聲請人丙○○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度司家非調字第31號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

面交往方式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

院家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書記官吳宜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丙○○到

相對人乙○○到

調解委員甲○○到

本件調解不公開。(家事事件法第9條)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應遵守附表所示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 詹馨儀 (民國0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馥瑄

(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應遵守之規則。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送請法官核定後生效:

聲請人丙○○

相對人乙○○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吳宜庭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法官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附表:

一、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詹馨儀、詹馥瑄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

(一)聲請人得於每週一、二、三晚上7時至9時間與未成年子

女通話,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

(二)自即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時止,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一、

三、五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前往7-11館

福門市(址設:苗栗縣○○鄉○○村○○路00000號)與

未成年子女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外出同宿,且於會面、

出遊或同宿後,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上開處所,聲請人如無

法於原定時間會面交往,應於2天前通知他方。

(三)民國奇數年之清明節、兒童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遇連

續假日(不適用上開(二)之會面方式),聲請人得於該

連續假日開始第一天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前往7-11

館福門市(址設:苗栗縣○○鄉○○村○○路00000號)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外出同宿,且於會面

、出遊或同宿後,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上開處所,聲請人如

無法於原定時間會面交往,應於2天前通知他方。

(四)民國偶數年之清明節、兒童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遇連

續假日(不適用上開(二)之會面方式),未成年子女不

與聲請人進行會面交往。

(五)聲請人得於每年7月1日上午9時起至7月14日下午5時

止;每年8月1日上午9時起至8月14日下午5時止,前

往7-11館福門市(址設:苗栗縣○○鄉○○村○○路000

00號)與未成年子女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外出同宿,且

於會面、出遊或同宿後,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上開處所。每

年7月、8月不適用上開(二)平日會面方式。

(六)聲請人得於每年農曆大年初二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下午

6時止,前往7-11館福門市(址設:苗栗縣○○鄉○○村

○○路00000號),與未成年子女會面、偕同出遊,並得

外出同宿,且於會面、出遊或同宿後,將未成年子女送回

上開處所。

(七)農曆過年除夕前一天至大年初一,不適用上開(二)平日

會面方式,聲請人不得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二、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兩造應遵守之規則:

(一)方式:

1、聲請人如因故無法前往,應於探視前二日通知相對人母

親,該次會面交往視同放棄,不得另擇期日補足。

2、聲請人其家人得陪同會面。

3、未成年子女之住所以相對人之住所為住所,若相對人之住

所有變更時,應將變更之住所通知對造,兩造就變更後之

住所及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二)應遵守之規則:

1、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2、兩造均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敵視對造之觀念。

3、未成年子女滿十四歲後,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應尊重未

成年子女之意願。

4、兩造於會面交往期間應告知對造未成年子女身體健康狀

況,並於交付子女時,一併將子女之健保卡交付給對造,

聲請人照顧子女期間,如有發生健保卡遺失情形,聲請人

應支付補辦健保卡之工本費用,相對人應憑補發單據向聲

請人請求支付。

5、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會面交往期間所生之就診醫療費用

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並承擔後續照護未成年子女之責任。

6、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之就診醫療費用由

相對人自行負擔,並承擔後續照護未成年子女之責任。

備註:

請注意:請於調(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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