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1號(家)
聲請人丙○○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度司家非調字第31號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
面交往方式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
院家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書記官吳宜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丙○○到
相對人乙○○到
調解委員甲○○到
本件調解不公開。(家事事件法第9條)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應遵守附表所示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 詹馨儀 (民國0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馥瑄
(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應遵守之規則。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送請法官核定後生效:
聲請人丙○○
相對人乙○○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吳宜庭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法官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附表:
一、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詹馨儀、詹馥瑄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
:
(一)聲請人得於每週一、二、三晚上7時至9時間與未成年子
女通話,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
(二)自即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時止,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一、
三、五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前往7-11館
福門市(址設:苗栗縣○○鄉○○村○○路00000號)與
未成年子女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外出同宿,且於會面、
出遊或同宿後,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上開處所,聲請人如無
法於原定時間會面交往,應於2天前通知他方。
(三)民國奇數年之清明節、兒童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遇連
續假日(不適用上開(二)之會面方式),聲請人得於該
連續假日開始第一天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前往7-11
館福門市(址設:苗栗縣○○鄉○○村○○路00000號)
與未成年子女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外出同宿,且於會面
、出遊或同宿後,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上開處所,聲請人如
無法於原定時間會面交往,應於2天前通知他方。
(四)民國偶數年之清明節、兒童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遇連
續假日(不適用上開(二)之會面方式),未成年子女不
與聲請人進行會面交往。
(五)聲請人得於每年7月1日上午9時起至7月14日下午5時
止;每年8月1日上午9時起至8月14日下午5時止,前
往7-11館福門市(址設:苗栗縣○○鄉○○村○○路000
00號)與未成年子女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外出同宿,且
於會面、出遊或同宿後,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上開處所。每
年7月、8月不適用上開(二)平日會面方式。
(六)聲請人得於每年農曆大年初二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下午
6時止,前往7-11館福門市(址設:苗栗縣○○鄉○○村
○○路00000號),與未成年子女會面、偕同出遊,並得
外出同宿,且於會面、出遊或同宿後,將未成年子女送回
上開處所。
(七)農曆過年除夕前一天至大年初一,不適用上開(二)平日
會面方式,聲請人不得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二、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兩造應遵守之規則:
(一)方式:
1、聲請人如因故無法前往,應於探視前二日通知相對人母
親,該次會面交往視同放棄,不得另擇期日補足。
2、聲請人其家人得陪同會面。
3、未成年子女之住所以相對人之住所為住所,若相對人之住
所有變更時,應將變更之住所通知對造,兩造就變更後之
住所及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二)應遵守之規則:
1、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2、兩造均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敵視對造之觀念。
3、未成年子女滿十四歲後,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應尊重未
成年子女之意願。
4、兩造於會面交往期間應告知對造未成年子女身體健康狀
況,並於交付子女時,一併將子女之健保卡交付給對造,
聲請人照顧子女期間,如有發生健保卡遺失情形,聲請人
應支付補辦健保卡之工本費用,相對人應憑補發單據向聲
請人請求支付。
5、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會面交往期間所生之就診醫療費用
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並承擔後續照護未成年子女之責任。
6、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之就診醫療費用由
相對人自行負擔,並承擔後續照護未成年子女之責任。
備註:
請注意:請於調(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