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六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之自訴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期間至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一)即屆滿,上訴人竟遲至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