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楊振芳 律師 翁瑞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7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2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5月12日裁定,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23日起,延長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