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行為時(即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行為時(即95年
5月17日公布廢止,同年7月1日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自95年5月15日│95年5月15日│95年7月27日│││起至同年5月18│││││日止│││├─┬──┼───────┼───────┼───────┤││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偵││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3729號等│3729號等│3729號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最││院│院│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訴緝字第││實││146號│146號│146號││審├──┼───────┼───────┼───────┤││判決│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訴緝字第││判││146號│146號│146號││決├──┼───────┼───────┼───────┤││確定│96年9月3日│96年9月3日│96年9月3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民國九十│3款│3款│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參月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參月又││、褫奪公│拾伍日││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以銀元參佰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標準│即新臺幣玖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備註│按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參照)。是上開2罪合併定執行刑時,應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易刑折算標準定之,亦即: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