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2,335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