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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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三所載;所犯附表編號三之罪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二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三與不應減刑之編號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三所示應減刑犯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毒品│普通盜匪│故買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刑法第349條第2項│││1項│1項第1款││├────┼──────────┼──────────┼──────────┤│犯罪日期│85年10月18日│87年12月28日│87年12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及案號│署85年度偵字第17320│署87年度偵字第27652│署88年度偵字第117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5年度重訴字第60號│88年度訴字第112號│88年度易字第3478號││實├──┼──────────┼──────────┼──────────┤│審│判決│86年4月23日│88年1月29日│88年10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5年度重訴字第60號│88年度訴字第112號│88年度易字第3478號││判├──┼──────────┼──────────┼──────────┤│決│確定│86年6月13日│88年3月8日│88年12月27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依第3條第1項第17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不予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有期徒刑1年8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2月││告刑│││││││││├────┼──────────┼──────────┼──────────┤│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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