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翁金緞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建新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翁金緞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