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乙○○
之3號(送達代收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甲○○
巷9號(送達代收人 黃健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三、茲原告於96年10月15日,有送達回證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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