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鍾任琴 被告 修嘉徽
趙元成 (原名 趙碾軒
黃也津 陳致有 陳泉華
1 林吟穗 吳靖涵 陳厚志
曹志豪 黃聰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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