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連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連升於99年12月間加入以被告 彭志聖 為首之詐騙集團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在報紙刊登不實徵司機或服務人員之廣告,吸引不特定之求職者前來桃園縣中壢市市○○路○○○號18樓之2「富山休閒俱樂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3樓等2處據點應徵,嗣有 李朝景 、 魏利豐 、 范楊奎 、 謝中文 、 徐育德 、 孫傑貴 、 游竣淯 、 楊耀宗 、 陳景山 、 吳錦標 、 徐增慶 、 林錫杰 、 李德保 、 宋鴻臺 、 許光隆 、 朱德智 、 陳文祥 、 羅烈愣 、 蕭澤雨 、 許神源 、 王教庭 、 江博宇 、 黃智君 、 鄧有為 等人前來應徵,被告等人即向渠等訛稱:工作之場所,係高級消費處所,必須請公司代為購買高級西裝,以供日後上班穿用,且若能提供禮數金,則會分配較好之工作,報酬也較豐厚等語,致使李朝景、魏利豐、范楊奎、謝中文、徐育德、孫傑貴、 游峻淯 、楊耀宗、陳景山、吳錦標、徐增慶、林錫杰、李德保、宋鴻臺、許光隆、朱德智、陳文祥、羅烈愣、蕭澤雨、許神源、王教庭、江博宇、黃智君、鄧有為等人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每套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至1萬8千元不等高價西裝費用及支付禮數金,而實際被告等人所交付之西裝每套係不到3,000元之廉價品,因認被告郭連升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郭連升於100年11月24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郭連升業已死亡無疑,是依據前開規定,本件被告郭連升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振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