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威淵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3月12日起執行羈押迄今,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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