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文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文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志文因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自承租屋處不再繼續承租,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本件共犯眾多,供詞均非一致,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所涉多次向他人恐嚇取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第8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7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復於100年10月22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2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石蕙慈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