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57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憲政 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