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雅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南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05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