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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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 陳茂喜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認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新台幣六千一百九十七萬七千六百四十七元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之訴,刑事部分經認定不能證明被上訴人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已確定,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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