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6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因妻子與人有婚外情,太過衝動,行為雖有過當,但並無任何加害之行為,且有稚齡兒子與生病之老母賴其扶養、照顧,請求寬容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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