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己○○
被 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5105號偽造文書等事
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美麗大地社區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雖向雲林
縣政府報備,然被告等主張出席人中有部分簽名係偽造,涉
有犯罪嫌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若
有偽造情事,將影響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合法性,是該刑事案
件,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