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030號
上 訴 人 丁○○
丙○○
被 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
月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54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2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