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00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
助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
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且揆其起訴之原因事實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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