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庭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提出已於97年10月25日與台新銀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協議書」,請原告5日內具狀查明是否屬實?並具狀表示該協議
書對原告之效力為何?是否撤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