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國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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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國小字第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兩造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日
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元,折合,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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