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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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9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壹
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