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9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壹
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7 年度 南簡 字第 1957 號裁定(97.10.31)[和解]
  • 臺南簡易庭 97 年度 南簡 字第 1957 號(97.11.26)[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度 司促 字第 36921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