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簡字第71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宏閔 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8紙
,票面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2,000元,屆期提示後
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2,000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紙
及退票理由單各8紙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之結果,與
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
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
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提示系爭8紙支票之日期如附表二之提示日所載,有上
開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22,000元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未逾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支票係於97年
5月26日提示,原告卻請求自97年5月25日起計算利息),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30元(即裁判費1,330元、公示送
達登報費500元),原告雖部分敗訴,惟其主要請求均勝訴
,爰命由被告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
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林朝雄
附表一:
┌─┬────┬─────┬──────┬──────┬────┐
│編│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
├─┼────┼─────┼──────┼──────┼────┤
│1│京城銀行│15,250元│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5日│0000000│
││ 竹崎 分行│││││
├─┼────┼─────┼──────┼──────┼────┤
│2│同上│同上│97年1月24日│97年1月25日│0000000│
├─┼────┼─────┼──────┼──────┼────┤
│3│同上│同上│97年2月24日│97年2月25日│0000000│
├─┼────┼─────┼──────┼──────┼────┤
│4│同上│同上│97年3月24日│97年3月25日│0000000│
├─┼────┼─────┼──────┼──────┼────┤
│5│同上│同上│97年4月24日│97年4月25日│0000000│
├─┼────┼─────┼──────┼──────┼────┤
│6│同上│同上│97年5月24日│97年5月25日│0000000│
├─┼────┼─────┼──────┼──────┼────┤
│7│同上│同上│97年6月24日│97年6月25日│0000000│
├─┼────┼─────┼──────┼──────┼────┤
│8│同上│同上│97年7月24日│97年7月25日│0000000│
└─┴────┴─────┴──────┴──────┴────┘
附表二:
┌─┬────┬─────┬──────┬──────┬────┬──────┐
│編│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利息起算日│
│號││(新臺幣)│││││
├─┼────┼─────┼──────┼──────┼────┼──────┤
│1│京城銀行│15,250元│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0000000│96年12月25日│
││竹崎分行││││││
├─┼────┼─────┼──────┼──────┼────┼──────┤
│2│同上│同上│97年1月24日│97年1月24日│0000000│97年1月25日│
├─┼────┼─────┼──────┼──────┼────┼──────┤
│3│同上│同上│97年2月24日│97年2月25日│0000000│97年2月25日│
├─┼────┼─────┼──────┼──────┼────┼──────┤
│4│同上│同上│97年3月24日│97年3月24日│0000000│97年3月25日│
├─┼────┼─────┼──────┼──────┼────┼──────┤
│5│同上│同上│97年4月24日│97年4月24日│0000000│97年4月25日│
├─┼────┼─────┼──────┼──────┼────┼──────┤
│6│同上│同上│97年5月24日│97年5月26日│0000000│97年5月26日│
├─┼────┼─────┼──────┼──────┼────┼──────┤
│7│同上│同上│97年6月24日│97年6月24日│0000000│97年6月25日│
├─┼────┼─────┼──────┼──────┼────┼──────┤
│8│同上│同上│97年7月24日│97年7月24日│0000000│97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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