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訴人 李麗蘭 即原告 莊岳翰
莊乃蓉 莊乃穎 被上訴人 德基宮 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夏福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9,832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土地面積18,234㎡×權利範圍4,936/18,800=7,659,83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
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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