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耀威儲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棓旭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25,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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