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森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森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審訴緝字第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與上開案件,業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述各罪接續執行,甫於98年6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543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9年11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
6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5月17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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