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新亞視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徐光亞 人樓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成麟周麗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成麟、周麗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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