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告 蕭芳榮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複代理人 林本源 被告鑫普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妙妧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
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5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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