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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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自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自字第31號自訴人 林秋陽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游承建 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第
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莊明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