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98年2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10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90907517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7年9月11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4月20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25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13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揭各罪先後確定,受刑人並於98年
2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5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3月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9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517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